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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景得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法雷特(厦门)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景得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雷特(厦门)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782号原告:厦门景得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99926877F。法定代表人夏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谓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雷特(厦门)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45978A。法定代表人卢德英。原告厦门景得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法雷特(厦门)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景得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景得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景得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柯阳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