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百旺与被告沈阳浩翔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旺,沈阳浩翔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555号原告:李百旺,男,汉族。被告:沈阳浩翔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冯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旺与被告沈阳浩翔天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百旺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人民陪审员 许 菲人民陪审员 李文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