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64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珊、杜起睿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五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珊,杜起睿,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42之一申请人孙珊,女,汉族,村民。申请人杜起睿,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孙珊,系杜起睿之母。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五组(原团庄村二组)。负责人冯忠厚,系该组组长。孙珊、杜起睿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五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五组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终结(2016)陕0423执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