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建华与赵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华,赵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玉国,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郑建华与赵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50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