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建华与赵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华,赵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玉国,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郑建华与赵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50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