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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裴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裴某某依据大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20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订立分期履行计划,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先履行一万元;剩余的19万元,从2017年起,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履行义务款一万元,直至履行完毕。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执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