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孔泉清与王东林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泉清,王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泉清。被执行人王东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017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孔泉清与王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60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260元;如未能及时履行清偿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348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