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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吉喆与赵蓓、山东冠鼎塑业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喆,赵蓓,山东冠鼎塑业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郭吉喆,男,汉族,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公才,聊城高新龙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蓓,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冠县。被告山东冠鼎塑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烟庄乡梁庄村村东头。法定代表人梁建伟,经理。被告山东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冠城镇振兴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荣,经理。被告姜丽,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郭吉喆与被告赵蓓、山东冠鼎塑业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吉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吉喆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郭吉喆承担。审 判 长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曹书贵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克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