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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小青、王盼等与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青,王盼,王某,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王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华能文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张海斌,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李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富裕支公司,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张学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白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15号原告苏小青,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建筑公司家属院3号楼东2单元四层二户4号,身份证号410825197511184024。原告王盼,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治,系公司经理。被告王涛,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任少佳,系公司经理。被告华能文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星,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海斌,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王世文,系公司经理。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王宝成,系公司经理。被告李春,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富裕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艳丽,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华,系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盈,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江平,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党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学军,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邹红,系公司经理。被告白勇,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正新,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青、王盼、王某诉被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被告华能文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海斌、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被告李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富裕支公司、被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江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被告张学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被告白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小青、王盼、王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涛、被告华能文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海斌、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被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江平、被告张学军、被告白勇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青、王盼、王某对被告焦作市坤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涛、被告华能文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海斌、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被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江平、被告张学军、被告白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毛天亮审 判 员  赵娟娟人民陪审员  刘发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