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袁林,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袁林,刘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8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余法,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敬民,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林,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被告刘宁,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袁林、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林、刘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林、刘宁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周礼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28元,减半收取396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周莉红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汤小辉书 记 员 谢亚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