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京,汪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京,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馨华(系邱京母亲),女,193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燕,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东鄱南路XXX号。再审申请人邱京因与被申请人汪燕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京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邱京与汪燕离婚原因为“双方性格差异”,极力回避汪燕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以及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汪燕挟持藏匿女儿长达六年多,侵害了父女人身合法权利,隐藏、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949号民事判决亦证明了汪燕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但一审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明显对邱京不公平。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采信证据不当,剥夺邱京的辩论权利,关于邱燕妮长期随汪燕生活的认定错误。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明显偏袒对方,有枉法裁判行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邱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邱京与汪燕离婚案件查明的事实,邱京与汪燕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分居多年,汪燕多次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基于双方感情并无好转,判决准予汪燕与邱京离婚,于法有据。邱京与汪燕所生女儿邱燕妮自2009年起长期与母亲汪燕共同生活,考虑到邱燕妮正处于成长阶段,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二审法院判令女儿邱燕妮由母亲汪燕抚养,并无不当。邱京主张汪燕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没有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邱京与汪燕的财产认定及分割,于法不悖。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亦不存在枉法裁判情形。邱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0..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