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左旭庭、甘松柏保证合同纠纷曹翔宇申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翔宇,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松柏,左旭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执异13号申请异议人(案外人)曹翔宇,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复路233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命生,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甘松柏,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左旭庭,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松柏、左旭庭一案中,案外人曹翔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曹翔宇向本院申请异议称:2016年6月3日,异议人在楼梯口看见法院的公告,才知异议人现在住的房子已被查封,异议人是2010年1月16日从左旭庭手中买的房子,房款已付清,并且入住了七年,当时因经济困难,买房时经双方协商,等房屋五年之后再办理过户,于是只签订了协议,并去公证处做了公证,现法院将房屋予以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曹翔宇请求解除位于琼湖办事处巴山路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甘松柏、左旭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1)益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益阳市三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左旭庭名下位于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巴山西路的一套房产,案外人曹翔宇知晓后,不服该查封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2010年1月16日,左旭庭与曹翔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日,左旭庭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曹翔宇购房款198000元。本院认为:本院查封时涉案房产登记在左旭庭名下,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曹翔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为其所有,故对曹翔宇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翔宇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李京伟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琼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