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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斌诉刘钱钱、刘海军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刘钱钱,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1309号原告:陈斌,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被告:刘钱钱,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被告:刘海军,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原告陈斌与被告刘钱钱、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及被告刘钱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8日,被告刘钱钱以资金周转紧张,请求原告借款,由刘海军自愿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自2015年1月至今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7800元以及支付自2015年1月28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按月利率二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钱钱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现资金困难,无法偿还。被告刘海军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刘钱钱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斌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将自有的汽车(赣B19B**)抵押在原告处。2015年1月18日,被告刘钱钱因需汽车使用,找到原告陈斌要回汽车,经结算被告刘钱钱尚欠原告陈斌人民币37800元,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人民币37800元的借条,被告刘钱钱的亲戚被告刘海军作为担保人自愿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陈斌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做为抵押物的车牌号为赣B19B**号汽车也被被告刘钱钱私自转卖了,故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刘钱钱、刘海军出具的借条一张;2、原告提交的车牌号为赣B19B**号汽车的行驶证;3、原告陈斌、被告刘钱钱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与被告刘钱钱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而被告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并拖欠至今,缺乏诚信,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海军就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该担保方式的承担及担保范围,原、被告无具体的约定,故依法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刘海军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利息诉请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主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钱钱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斌借款人民币37800元。二、被告刘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45元,由被告刘钱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后,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桂平审 判 员  黄海宾代理审判员  李智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诗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