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远新与黄福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新,黄福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远新,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福寿,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吴远新与被执行人黄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初3310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福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福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福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福寿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3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