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泉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金泉,史玉花,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36号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金泉,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史玉花,女,,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张立新,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金泉、史玉花、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X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史玉花名下所有的房产,即房权证号为**号、**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二、查封杨荣海所有的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