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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汪芳与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芳,陈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3062号原告:汪芳。被告:陈海燕。原告汪芳与被告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芳到庭参加诉讼,陈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于2016年5月30日还款。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陈海燕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汪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收条》各1份,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本院对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经催要后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利息依法视为无息,逾期利息依法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汪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27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汪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汪芳负担120元,由陈海燕负担1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