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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贾成则与袁生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则,袁生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7民初3243号原原告贾成则,公民身份号码×××,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袁生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则诉被告袁生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成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成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成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贾成则负担。代理审判员杜继梅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