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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肖财旺与潘文彬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财旺,潘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肖财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被申请人潘文彬(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再审申请人肖财旺与被申请人潘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安民初字第4247号作出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7日,再审申请人肖财旺以其告错对象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以(2016)闽0524民申5号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肖财旺以原审告错对象、其所要起诉的被告“潘文彬”并非本案被申请人“潘文彬”、并将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肖财旺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再审申请人肖财旺负担。审判长  吴进生审判员  傅朝清审判员  林王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培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