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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旦海军与李光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海军,李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304号申请执行��旦海军。被执行人李光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海军与被执行人李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光志现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24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凌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