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舒琳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广播电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舒琳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广播电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舒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建辉。被执行人长沙市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曾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恢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