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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县盛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盛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凤仪天龙印染有限公司,李宝山,孟英,孟宝泉,林芳,杨建华,周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599607-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号。代表人:何春晓,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盛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5654-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幢**号。法定代表人:孟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8573-1)。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凤仪天龙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9590-9)。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凤仪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被执行人:李宝山,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孟英,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孟宝泉,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周耐娟,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盛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凤仪天龙印染有限公司、李宝山、孟英、孟宝泉、林芳、杨建华、周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周耐娟、杨建华、绍兴凤仪天龙印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90307.06元、41307.54元、466510.7元,计89812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宝山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盛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凤仪天龙印染有限公司、李宝山、孟英、孟宝泉、林芳、杨建华、周耐娟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1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