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XXX、董宝喜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董宝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XXX,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董宝喜,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XXX与董宝喜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宝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宝喜在银行有存款,并且有冀G×××××中型公交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宝喜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和其财产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