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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凤玲与赵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玲,赵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431号原告:王凤玲,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赵宗斌,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玲诉被告赵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凤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王凤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李维忠人民陪审员  李友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单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