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董伟平与毛永贵、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平,毛永贵,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842号原告董伟平。被告毛永贵。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平与被告毛永贵、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