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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彭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2011年5月至今任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彭家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彭家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中,利用负责本村危房改造申报、发放补助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0982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于2015年6月12日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扶贫款人民币10982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彭某系自首,且能够主动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今,被告人彭某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彭家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彭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彭家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冒用本村低保户周某的名义虚报危房补助申请,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0982元,该款被被告人彭某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被告人彭某于2015年6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实: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我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农村房屋买卖办理房产证、协助政府解决农村房屋方面的纠纷,完成区住建局下达的临时性任务等。2012年、2013年王格庄镇开展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这项工作是区住建局安排的。按照要求应由个人先写书面申请,村委开会研究公示后填表上报到镇村镇办,村镇办审核后报区住建局审核,镇财政所收到补助资金后村负责人把补助对象名单和个人银行卡号报村镇办,村镇办把上述信息报镇财政所,财政所负责把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2012年度王格庄镇彭家村共报了2户危房改造补助,其中一户是彭桓卿家,他家的房子被火烧了,有这个政策后把他报上去了,后彭家村村委会主任彭某又把周某报上了,这户我没有去查看。这两户的补助款都发放了。补助款发放到镇财政所后我把申请户的银行卡从财政所领取后彭某把卡拿走了,他是否给了彭桓卿、周某我不清楚。(2)证人周某证实:我是牟平区王格庄镇彭家村村民。2012年正月左右,村主任彭某让我到彭桓卿家房子前照相,我问他为什么照相,他说让我替他丈人彭桓卿照相,彭桓卿的房子着火了,他身体瘫痪不能出来照相,让我替他照,后他把我的身份证和低保证也拿去用了,好像要申请什么补助,我也没有细问。我家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款,我家的房子五六年前维修过,都是我自己花的钱,我也没有领取过危房补助款。2、书证(1)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侦查。(2)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彭某系主动投案。(3)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的基本身份情况。(4)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彭某向检察机关退赃款人民币10982元。(5)是中国共产党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委员会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2011年5月至今任烟台市牟平区彭家村村委会主任。(6)牟平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证实2012年牟平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工作原则、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7)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农村经济管理所提供的关于农村级印章委托管理和使用的意见,证实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所辖各村印章由镇政府代为集中存放,各村印章的使用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时签字的印章使用报告单,涉及重大问题使用印章时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经包片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8)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政府提供的记账凭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明细、周某的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尾号15987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证实2013年8月2日周某的银行账户存入危房补助款人民币7476元,2013年8月14日取款人民币7476元;2014年存入危房补助款人民币3506元,2015年1月4日取款人民币3500元。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彭家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本村低保户的名义骗取农村危房补助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某系自首,且能够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宪丽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露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