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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久欣货运服务部、徐占宝与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久欣货运服务部,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久欣货运服务部。被执行人: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占宝、日照市东港区久欣货运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102���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536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83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模具一宗,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徐占宝、日照市东港区久欣货运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李宗刚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