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希玲与姜玉会、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玉会,张希玲,王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玉会,委托代理人:李风光,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玲。委托代理人:张勇,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岚。上诉人姜玉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玉会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玉会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玉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姜玉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忠霞审判员 丁 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