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廖捡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捡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捡平,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6)第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捡平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冬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捡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廖捡平采取对家具购买者谎称其有他人用于抵债的橡木床可以便宜出售和向家具业主虚构其需要购买橡木床的事实的方式,利用家具业主和家具购买者之间不熟悉的情况,诱骗家具业主将货物送到家具购买者指定的物流公司,在家具购买者验货后催促家具购买者将货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收到货款后就关机,从而骗取家具购买者货款共计10.88万元。主要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廖捡平对被害人(鄢某1)谎称可以向其销售低价的橡木床并接受了(鄢某1)20张床的订单,廖捡平随意在家具城一门市店要求发20张床到(鄢某1)指定的盛飞物流,(鄢某1)委托其朋友鄢某2前往验货,验货后,(鄢某1)的小姨子李1将1.6万元转账到廖捡平指定的账户,廖捡平收到货款后没有交给家具业主并随即关机,导致(鄢某1)不能将橡木床运走。2、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廖捡平对被害人李某2称其有低于市场价几十元的抵债橡木床可以出售,和李某2商定以2.46万元的价格将90套橡木床卖给李某2,而廖捡平随即向罗某某下订单购买90套橡木床。次日,罗某某将90套橡木床发到李某2的赣星物流,李某2在验货后分三次向廖捡平账户汇款共计2.46万元。廖捡平收到货款后,却未将货款打给罗某某,导致李某2无法运走橡木床。3、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廖捡平谎称有他人抵债的橡木床可以便宜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委托其朋友刘某1为其验货。当月30日,廖捡平带领刘某1来到赵某某位于横寨乡的万诚家具厂,刘某1查看橡木床的质量后汇报给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了刘某1提出的以4.2万元总价款购买140张橡木床的购买意向,并将4.2万元转账到刘某1账户。2015年12月31日,赵某某将140张床发到好易达物流,刘某1委托物流公司老板验货后,将4.2万元转账到廖捡平指定的账户,廖捡平却未将货款付给赵某某,导致王某某无法运走橡木床。4、2016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廖捡平和吴某1来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路的“竹木器商店”,谎称有低价的抵债橡木床可以出售,和谢某某约定2.62万元购买一批橡木床并于16日在南康区鸿泰家具城的永风物流验货。廖捡平向吴某2谎称要购买85张橡木床并要求对方于16号将床送到永风物流,谢某某在永风物流验货后,叫其女儿魏某某分两次将2.62万元货款打到廖捡平指定的银行账户,廖捡平收到货款后未交给吴某2并关机,导致谢某某无法将橡木床运走。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廖捡平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廖捡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达10.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捡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廖捡平采取对家具购买者谎称其有他人用于抵债的橡木床可以便宜出售和向家具业主虚构其需要购买橡木床的事实的方式,利用家具业主和家具购买者之间不熟悉的情况,诱骗家具业主将货物送到家具购买者指定的物流公司,在家具购买者验货后催促家具购买者将货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收到货款后就将手机关机,从而骗取家具购买者货款共计10.88万元。主要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廖捡平对被害人(鄢某1)谎称可以向其销售低价的橡木床并接受了(鄢某1)20张床的订单,廖捡平随意在家具城一门市店要求发20张床到鄢某1指定的盛飞物流,鄢某1委托其朋友鄢某2前往验货,验货后,鄢某1的亲属李1将1.6万元转账到廖捡平指定的账户,廖捡平收到货款后没有交给家具业主并随即将手机关机,导致鄢某1不能将橡木床运走。2、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廖捡平对被害人李某2称其有低于市场价几十元的抵债橡木床可以出售,和李某2商定以2.46万元的价格将90套橡木床卖给李某2,而廖捡平随即向罗某某下订单购买90套橡木床。次日,罗某某将90套橡木床发到李某2的赣星物流,李某2在验货后分三次向廖捡平账户汇款共计2.46万元。廖捡平收到货款后,却未将货款打给罗某某,导致李某2无法运走橡木床。3、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廖捡平谎称有他人抵债的橡木床可以便宜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委托其朋友刘某1为其验货。当月30日,廖捡平带领刘某1来到赵某某位于横寨乡的万诚家具厂,刘某1查看橡木床的质量后汇报给王某某,王某某同意了刘某1提出的以4.2万元总价款购买140张橡木床的购买意向,并将4.2万元转账到刘某1账户。2015年12月31日,赵某某将140张床发到好易达物流,刘某1委托物流公司老板验货后,将4.2万元转账到廖捡平指定的账户,廖捡平却未将货款付给赵某某,导致王某某无法运走橡木床。4、2016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廖捡平和吴某1来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路号的“竹木器商店”,谎称有低价的抵债橡木床可以出售,和谢某某约定2.62万元购买一批橡木床并于16日在南康区鸿泰家具城的永风物流验货。廖捡平向吴某2谎称要购买85张橡木床并要求对方于16号将床送到永风物流,谢某某在永风物流验货后,叫其女儿魏某某分两次将2.62万元货款打到廖捡平指定的银行账户,廖捡平收到货款后未交给吴某2并将手机关机,导致谢某某无法将橡木床运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捡平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农业银行、赣州农商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账户明细清单,存款凭证,提取笔录及提取内容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截图,情况说明,通话详单;证人鄢某2、张某某、罗某某、刘某1、赵某某、刘某2、段某某、吴某2、刘某3、李某3、吴某1、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1、李某2、王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捡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捡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捡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捡平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黎莉人民陪审员 陈荷英人民陪审员 廖章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