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奠荷花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奠荷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8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奠荷花,女,1986年4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八门村二组。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838诉书指控被告人奠荷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奠荷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奠荷花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临海市灵江二桥自北往南方向行驶,于0时33分许途经灵江二桥南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奠荷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20mg/100ml。被告人奠荷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奠荷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奠荷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奠荷花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奠荷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