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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辖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黎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黎海龙,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望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海龙,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长安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凤鸣,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合同,当然不存在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纠纷管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黎海龙因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温工程合同》,而给其承建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安东路“隆源豪庭”商品房住宅项目做了相关保温工程,现原审原告黎海龙起诉请求支付所欠的工程款,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应适���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由于案涉工程在阆中市,故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