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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素婷,陈向强,陈瑞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向强,陈素婷,陈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朱家,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陈向强,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南区。被执行人陈素婷,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南区。被执行人陈瑞明,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向强、陈素婷、陈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37元,执行费18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瑞明位于茂名市官山东路XXX号大院XX号XXX房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未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5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