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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昌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仕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昌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仕刚,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会理县老街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法中公证处作出的(2011)凉公证债字第1047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仕刚名下有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仕刚自有的车牌号为川WF79**的机动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为两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及转移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