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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华海犯拐卖儿童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陕09刑监2号李华海:你因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依法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出卖亲生之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你刑事责任并无错误。原审鉴于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已对你作了从轻处罚。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