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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惠芳,丁平惠,丁莲芳,丁梅芳,黄伟胜,黄恩宇,丁菊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511号原告:丁惠芳,女,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丁平惠,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虹口区爱峰敬老院。法定代理人:丁惠芳(系丁平惠姐姐),身份情况同上。原告:丁莲芳,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打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鸿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梅芳,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黄伟胜,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黄恩宇,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XXX弄XXX号XXX室。第三人:丁菊芳,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丁惠芳、丁平惠、丁莲芳诉被告丁梅芳、黄伟胜、黄恩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丁惠芳、丁平惠、丁莲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惠芳、丁平惠、丁莲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惠芳、丁平惠、丁莲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惠芳、丁平惠、丁莲芳负担。审判员  吕长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