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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海东诉王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东,王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302号原告:李海东,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盘锦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朝,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东诉被告王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