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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曾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曾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舆县西塔寺街***号。法定代表人:邢超,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陈艳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戈,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亚辉,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系曾戈之父。上诉人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曾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理由如下:本案双方对登记在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名下的平舆县天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640万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产生争议。1、上诉人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诉称其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对该股权具有所有权,但其为何于2011年9月22日就该股权向平舆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称该股权实际为曾亚辉所出资?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于当天为何又以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原平舆县古槐镇人民政府)以实物出资1640元,因经营需要,现准备转让给自然人股东曾戈为由,向平舆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请示关于平舆县天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2、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舆县天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股权问题的会议纪要显示古槐街道和县国资办调查结论认为古槐镇政府当年出资的1640万元部分,实际是由曾亚辉出资,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古槐街道和县国资办调查结论,认为平舆县天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古槐镇政府1997年出资的1640万元股权不属于国有资产。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和平舆县国资办作出调查结论的依据是什么?3、根据原审卷宗显示,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分别为河南平舆县天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政拨款数次。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拨付款项的依据是什么?4、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诉称争议股权是其实际出资,其具体出资资产是什么?曾戈辩称该争议股权系其父亲曾亚辉出资,曾亚辉的具体出资资产是什么?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与曾戈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其他股东参加诉讼?6、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为何没有依据协议实际履行?7、原审卷宗显示,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投资者名称为平舆县古槐镇人民政府的固定资产出资清单,原审未予采信,该依据是什么?以上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