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徐新廷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新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523号罪犯徐新廷,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新廷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4月1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徐新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11.97分,获表扬16次,获嘉奖4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新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新廷减去有期���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