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恢59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蓉,王延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魏晓蓉,女,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王延健,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魏晓蓉与被执行人王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0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晓蓉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500元后,明确表示暂不能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延健的财产线索,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恢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铁审 判 员  卢昌世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