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父辈开荒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某块林地的11株马尾松树和一些杂灌木。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材积7.7767立方米,蓄积11.3445立方米。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民警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刘某1、刘某划、刘某觉、刘某3、刘某4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港北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伐根调查检尺登记表、林木每公顷蓄积量和出材量统计表、砍伐林木现场调查图,采伐林木调查鉴定意见书和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11.344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民警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廖冬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志红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