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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平,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平,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黎晓辉,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平与被执行人黎晓辉(2015)汀民初字第32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435413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余人民币208775.4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