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国懿与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懿,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一民。委托代理人高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林之,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周国懿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国懿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懿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