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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谌某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谌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特73号申请人:薛某,男,汉族,1939年4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姮,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谌某,女,汉族,1939年8月16日生。代理人:谌正兵。申请人薛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谌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薛某称,谌某于2014年1月脑出血入院,至今仍昏迷不醒,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其丈夫(即申请人)薛某为其监护人。谌正兵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对申请人的请求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谌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谌某于2014年1月因脑出血被送入医院治疗,经手术及相关对症治疗后未有好转,至今仍未恢复主动意识。经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谌某目前系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谌某经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被申请人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薛某为谌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绮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