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庆悦玲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庆悦玲玩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385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扬州庆悦玲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庆悦玲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