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旭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涛,章夺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涛。被执行人章夺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章夺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旭涛彩礼款5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5元、执行费785元,共计605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工商实体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章夺录向申请执行人张旭涛支付案件款5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5元、执行费78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宁审判员 唐国兵审判员 李军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