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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洪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12-3、13号。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浩,该公司员工。被告:洪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