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9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杨西峰诉高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峰,高富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473号原告:杨西峰,男。被告:高富堂,男。杨西峰诉高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杨西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西峰以被告无确切下落待确定被告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计135.5元,由杨西峰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