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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淑芳二人与朱玉生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张磊石,朱玉生,朱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332号原告:张淑芳,女,生于1957年1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磊石,男,生于1996年8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女,生于1957年1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系张磊石之母。被告:朱玉生,男,生于1973年1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朱玉喜,男,生于1966年12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淑芳、张磊石与被告朱玉生、朱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淑芳、张磊石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张磊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芳、张磊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告张淑芳、张磊石负担。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庞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