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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冷婕诉孙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婕,孙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149号原告冷婕,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孙华权,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婕诉被告孙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婕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冷婕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明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