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秦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105号原告:秦某,女,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被告:付某,男,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