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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秦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105号原告:秦某,女,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被告:付某,男,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