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坤与薛娟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薛娟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初265号原告赵坤,曾用名贺靖,男,生于1989年11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殷鹏飞,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娟侠,女,生于1973年5月29日,汉族。原告赵坤诉被告薛娟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坤委托代理人殷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娟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坤诉称,原告生父贺建荣是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第二小学教师。2014年11月26日上班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第二小学按工伤赔付了573727元,被告薛娟侠是原告继母,上述款项被被告薛娟侠领走。被告与父亲婚后又生一子贺某某。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三人,原告应当享有工伤保险金的三分之一。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贺建荣工伤保险金573727元中的三分之一即191242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及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贺建荣的关系。2、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第二小学的民事答辩状及收款通知书、付款通知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薛娟侠已将工伤保险赔偿款573727元领走。被告薛娟侠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坤生父贺建荣与其妻赵雪峰于1998年5月11日登记离婚。贺建荣与被告薛娟侠再婚后生一子贺某某。贺建荣生前是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第二小学教师。2014年11月26日贺建荣上班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韩城市龙门镇下峪口第二小学于2015年10月12日按工伤赔付了573727元,被被告薛娟侠领走。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薛娟侠在领取贺建荣的工伤保险赔偿款后将原告赵坤应当分得的部分据为己有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并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分之一工伤保险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娟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坤191242元。如果被告薛娟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被告薛娟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继林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