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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与李育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李育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1938号原告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盐亭县金孔镇。法定代表人陈上斌,系该所主任。被告李育林,男,生于1955年3月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李育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元,由原告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银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婷婷 关注公众号“”